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
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琼晋律非字[2022]第064号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致: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接受海南天然橡
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委托,指派律
师刘悦笛、周晓虹出席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15:00在海南省海
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第三
次临时股东大会(以下简称“本次股东大会”)。现依据《中华
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上市公司股东
大会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股东大会规则》)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
性文件以及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
简称《公司章程》)等相关规定,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
召开程序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召集人资格、表决程序及表决
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。
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,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
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。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,公司承诺及保
证,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、完
整的、有效的,并无隐瞒、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,其中提供的材
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,保证正本与副本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。
基于上述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
业务标准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,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:
一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
(一)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
所网站披露《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》
(以
下简称《会议通知》)。前述公告已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
召集人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、会议地点、会议召
开方式、会议审议事项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、会议
出席对象、参与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内容。本次股东大会
现场会议定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 15:00 召开。公司董事会已就
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提前十五日通知了
全体股东。
(二)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、地点与本次
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、地点一致。
(三)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,
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
式的投票平台。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
时间为:
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2 年 12 月
经本所律师核查,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、方式
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相
关规定;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、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;
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
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二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
(一)出席会议的股东(或股东代理人)
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(或股东代理人)的签名和授权委托
书等文件,出席会议股东(或股东代理人)共 21 人,代表股份
人,
代表股份为 2,765,908,024 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.6327%。
数),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,代表股份
(二)列席会议的人员
经验证,除股东(或股东代理人)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,出
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、董事会秘书、高
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。
本所认为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、股东代理人
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,符合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
司章程》的规定;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,由网
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。
三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
经本所律师见证,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(或股东代理人)
提出新议案的情形。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《会议通知》中
载明的全部议案。关联股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
避表决《关于转让北京海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项目的议案》。
四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
(一)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
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,会议采取
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,现场投票与网络投
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。
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,表决
结束后,公司按照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、监票,
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。
统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,
网络投票结束后,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
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。
(二)根据本所的核查,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的审议与
表决、统计情况如下:
的议案》
表决结果:同意 66,435,173 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
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.7787%;反对 821,400 股,占出
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.2213%;弃权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同意 66,435,173 股,占出席会议中
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7787%;反对 821,400 股,占出席会议中
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.2213%;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
持股份的 0%。
经审查,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
决权股份总数的 1/2 以上同意,表决结果为通过。
表决结果:同意 2,820,463,497 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
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.9714%;反对 805,100 股,占
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286%;弃
权 0 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同意 198,451,473 股,占出席会议中
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5959%;反对 805,100 股,占出席会议中
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4041%;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
持股份的 0%。
经审查,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
决权股份总数的 1/2 以上同意,表决结果为通过。
表决结果:同意 2,820,529,697 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
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.9738%;反对 738,900 股,占
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262%;弃
权 0 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经审查,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
决权股份总数的 1/2 以上同意,表决结果为通过。
本所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股东
大会规则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
定。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、有效。
五、结论意见
本所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《公
司法》《股东大会规则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
公司章程》的规定;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、召集人资
格合法有效;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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